天门市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公告 -凯发全站app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强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全链条管理,根据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天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全省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掌握全省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现状,引导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强化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有效规范消防产品质量市场秩序。同时,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检验现有消防产品联合监管机制的运转效率,完善消防产品联合监管长效机制,更好的推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的全链条管理。
二、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12月底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整治对象为《消防产品目录(2022年修订本)》中的建筑消防设施类和消防救援装备类产品,重点为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手提式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洒水喷头、室内消火栓、消防单向阀、防火门、防火玻璃、灭火毯、消防水带等,以及微型消防站配备的装备器材。
(二)重点领域。生产领域以各地消防产品生产厂家、消防产品检测检验企业为重点;流通领域以批发市场、销售网点、网络交易平台等为重点;使用领域以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医院、养老机构、学校、文博单位和大型住宅小区等场所为重点。
(三)重点问题。主要以隐蔽性较强,但覆盖面广、危害性大的问题为重点,如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灵敏度、灭火器充装量、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光通量、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一氧化碳防护性能、洒水喷头流量系数、室内消火栓水压强度和密封性能、消防单向阀密封性能、防火门耐火性能、防火玻璃耐火完整性、灭火毯阻燃性能、消防水带爆破压力和附着强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主要任务
1.开展生产销售单位自查自纠。督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企业质量保障体系自查自纠,重点自查原材料进货环节是否进行质量把关,产品生产工艺是否按照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执行,生产过程是否进行全流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检验记录是否符合出厂要求,是否严格落实销售流向登记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自查是否保持认证条件。销售企业重点自查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销售“三无产品”或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是否建立销售台账等。代理公司向集中采购方提供非本单位生产的消防救援装备产品的,也应按照本条销售企业要求开展自查。
2.开展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建筑消防设施类产品使用单位重点自查是否在购买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标识和有关证书,确保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产品;是否定期组织对产品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救援装备类产品使用单位重点自查产品是否具有市场准入资格、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采购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是否纳入装备验收的主要内容,确保质量安全。
3.开展检验质量自查自纠。检验机构要重点对本机构近5年出具过检验报告的消防产品进行自查。重点对检验过程是否按标准要求操作执行、检验过程是否全程进行视频记录、出具检验报告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是否按要求定期将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
4.强化生产领域风险管控。各地要全面摸清辖区内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底数,按照所生产产品种类分类建立台账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情况;是否存在涉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以及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管理、贮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是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要求。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符合《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调整范围的,指导其主动召回缺陷产品,消除安全隐患。
5.规范流通领域经营行为。重点检查销售企业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情况;是否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进行验收;是否存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三无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问题;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并按照规定执行。开展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消防产品,责令经销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同一产品并及时整改。加大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消防产品特别是“网红灭火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质量不合格产品,要视情行政指导、行政约谈平台,督促其清理下架,完善相关产品信息检查监控制度。
6.加强使用领域质量监管。根据整治重点,结合各地实际,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合格率较低的、其他部门通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反映较多的、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消防产品特别是“网红灭火产品”列为重点对象,集中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单位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情况;查看单位是否建立采购台账,在用消防产品来源渠道是否正规,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为降低成本、应付检查、故意购买、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建筑消防设施类产品使用单位在选用消防产品时,选择正规商家的合格产品,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及时发现、主动更换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救援装备类产品使用单位及时清理更换不合格消防救援装备类产品,将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装备的企业通报有关部门,推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防止不合格消防救援装备投入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中。进一步强化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中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力度,力争亡人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率达到90%。
7.规范检验机构从业行为。重点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情况;着重清理整治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降低检验要求,违法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对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按照《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领域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厉处罚,防止流入市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严格督促整改,及时组织复查,并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涉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使用领域发现的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该产品在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对于大批量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督促更换不合格消防产品后仍选用劣质产品、存在“知假买假”情况、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发现认证、检验机构在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工作中故意出具不实、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处,该撤销、吊销相关资质的,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吊销。
9.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紧密结合全国公安机关“昆仑2024”专项行动,加强部门间衔接配合,充分发挥“铁脚板+大数据”倍增优势,强化线索摸排和深度研判,集中获取一批深层次、行业性、内幕性情报信息,梳理掌握一批指向明确、要素完整的案件线索。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工作要求,统筹线上线下、源头末端,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坚决摧毁犯罪网络、黑产链条。对跨区域、网络化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打深打透、除恶务尽,努力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
10.强化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全省“5·20”座谈研讨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各部门消防产品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共享生产、销售、使用领域不合格消防产品线索,商议解决消防产品联合执法中的疑难问题,根据当地产品质量状况研判重点产品、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排查系统性、区域性和苗头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聚焦问题多发区域和质量安全高风险消防产品,构建科学高效精准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11.强化信息共享制度。消防部门在使用领域发现的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或检验报告、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同步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便于市场监管部门从生产、销售领域对该产品进行核查,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在生产、销售领域发现的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通报消防部门,并连同消防产品销售记录一并移交消防部门,由消防部门在使用领域跟踪检查,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工作中发现涉及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刑事犯罪的重要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应密切关注消防产品有关舆情,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依法稳妥应对处置。
12.细化联合惩戒制度。要结合本地区问题较为突出、舆情较为严重、群众较为关注的产品,组织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集中发现隐患问题,合力追索流向源头,共同查处违法案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消防产品联合惩戒制度,对不同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或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分级,并对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和救济措施,明确惩戒主体,及时向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
13.联合开展业务培训。消防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业务培训,讲授常用法律法规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共同学习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方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提高相关人员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判定能力和监督抽查能力。
14.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通知案件移送单位。公安机关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向消防部门通报。
15.建立专业支撑机制。公安机关办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罪案件时,可商请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选派技术专家协助案件办理工作;需要进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的,由消防部门协助抽样送检,并承担检验等费用;应急管理部所属消防研究所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结论。公安机关办案时,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涉案消防产品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可以委托消防部门代为保管。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自查发现问题如实上报,及时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自查发现问题谎报瞒报,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将运用“信用中国”等平台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如发现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可向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如实反映(邮箱:30730869@qq.com),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理,为企业和群众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营商环境。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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